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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关于非银支付机构的新规让谁受益?

发布时间:2015-08-03 13:16:52  来源:互联网 游览:

  对传统银行利好有限

  有许多人说央妈是亲妈,对亲儿子好,其实对银行也没啥大利好,最多是还了银行一个公道——凭什么我接受更多更严格的监管,我能做的事情还比你少!

  传统银行也知道开立多功能电子账户的好处,但是苦于监管,无法行动,在传统银行在前台拼命拉户办卡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账户”这一异度空间的降维攻击获取了胜利果实(参见《传统金融机构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降纬攻击》)。

  新的征求意见稿让第三方支付回归小额便捷支付的本质,对银行来说依然会是支付市场的激烈竞争。线上快捷支付竞争看,银行不占先机,也没有政策优势,大的第三方公司依旧享受场景优势。再说P2P等非金融机构资金托管只能在银行,这本来就不是一块肥肉,在P2P尚未完成洗牌前,其资金托管等业务银行未必愿意抢。

  征求意见稿在让第三方支付回归管道本质,这确实会让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更加惨淡。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收入是支付服务手续费,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竞争愈发激烈,200多家企业惨淡经营的多,盈利的少。支付市场银联根基庞大,银行也在加入收单市场竞争,并具备强大的支付和金融衍生服务优势。第三方支付本身就是规模经济,只有规模才能降低成本,才能连接更多支付机构,沦为管道后更是。新规下,未来第三方的发展要么死掉一批,要么大公司开展对多家小第三方公司的收购充足,提升其管道规模和对接银行的数量,或者直接被银行“包养”。目前银行的直销银行,还有很多面临支付对接他行数量有限的问题,导致很多县域、农村市场开拓困难。

  有评论认为《指导意见》会让传统银行对交易数据掌控力将得到提升,因为此次监管出台将增加网关支付和快捷支付的使用,这两种支付方式能让银行能够掌控客户交易信息。对此我持保留意见,首先数据显示绝大多数日常交易是在当前限额内发生的,例如余额宝到2季度末的户均余额只有约2800元。(毕竟肾6是用“肾”换的,谁天天买啊)。虽然支付机构应配合银行进行客户身份验证,但是验证信息也不是用户行为信息,价值大小有待评估。

  对互联网银行变相利好

  当创新提升风险等级的时候,就必须提升监管等级。

  之前看今年7月18日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觉得毛毛雨啊,影响不大,而且细则不明落地执行有困难。但是我低估了政策部门的洞若观火和连环出击。P2P资金托管、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的严格区分等重点问题都解决办法都浮出水面。如果说两年前关于支付的指导意见是在错误的时间发布了一个正确的意见,那么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深水区,这次的文件,是明确了未来的方向,不会再胎死腹中。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清晰的指导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还是回到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回归他诞生时的使命,以前荡气回肠想象的综合金融场景应用服务,就不用想了,除非去申请银行牌照。

  这让我突然看到了网络银行的曙光,以前担心网络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对双面夹击下困难,现在看来至少互联网金融公司会对他的威胁降低很多。

  吸收存款和支付清算是银行的基本功能,也是受到严密监管的重要职能。支付新规区分了银行全功能账户和支付账户。也就是区分了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尤其是网络银行到业务边界。意见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对于目前处于监管空白区的某些依托支付账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会产生一定影响。“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是在支付机构缺乏与银行类似的监管约束情况下,避免支付账户实现事实上的网络银行功能,从而带来风险的积累和信息的不透明。

  在远程开户没有安全保证和全国统一标准的时候,网络银行目前多依靠类虚拟信用卡等小贷业务,有待开发的另一板块就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做得风生水起的各种中间业务。对于后者,出台对指导意见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做金融衍生业务的限制,就是对网络银行对利好。

  有利于推进P2P洗牌

  这点比较好玩,体现了互联网思维——“管理第三方支付公司,P2P倒下了。”

  跟几个做P2P的哥们聊了一下,大家觉得银行的托管系统接入所需的背景及资源程度不是大部分P2P平台所能承受的。对于银行而言,没名气、没后台、没背书的P2P平台经营风险很高。目前,做信息中介平台的环境尚不够友好,恶性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其中还不乏老平台、大平台,因此只有部分银行愿意尝试接受一些有国企背景的P2P托管业务。比如今年3月末,民生银行[1.76% 资金 研报]召集P2P企业,高调宣布资金托管行规,大意就是如果平台有国企背景,实缴资本5000万就可接入托管,费率好商量。P2P平台在具体监管细则没出台前,整个行业洗牌将开始上演,银行的用脚投票主动选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洗牌进程。

  对老百姓资金更好保护

  意见稿保护百姓资金安全的用意明显。首先强化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的区别,意在降低资金沉淀和其相关风险。从监管来看,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2010年9月1日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年6月7日施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依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备付金只能存放在托管银行并且由托管银行进行监管。监管看似严厉,但是面对巨额备付金的诱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微薄的手续费收入的现实,步履维艰的小公司很难不对备付金动手脚。而且监管执行难度大,有获得虚假信息的风险,挪用备付金的情况难以遏制。此次意见稿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是传统上的银行类存款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银行地位导致用户的沉淀资金无法像银行存款一样安全有保障。

  其次,支付机构对风险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及客户承担风险损失的单笔、累计最高限额及其条件。 让百姓在资金被盗的时候不用被多个机构推来推去,可以直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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