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的质量问题令人堪忧!
近日,甘肃省武威市药监局发布《凉州区药监局2016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共公开46起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涉及药品经营企业12起,且有11起是与中药饮片假冒伪劣有关。
说到中药,甘肃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中药材的种植、储存和加工,是全国中药材主产区之一。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388万亩,产量99万吨,均居全国第一,出口量占全国的90%以上。作为中国中药材最大的产地,对中药材的监管更加严格也就理所当然。
有分析人士表示,野生变家种,道地药材异地无序种植,种植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土壤重金属超标等,都直接影响了药材品质。
由于地道药材本来就是稀缺品,再加上近些年生态破坏,国外高端市场需求旺盛,导致国内许多中药材质量下降,有些甚至只能被称为“药渣子”。所以,市场上不断涌现假冒伪劣的中药材。
在2015年,中药饮片企业是收回GMP证书的“重灾区”,全年收回82张证书,占总收回数的56.9%,而2014年只占40%。
据业内人士介绍,不少经营不佳、财力有限的药企,不愿再进行高投入改造,转而通过出售等方式主动退出市场;而被收回证书者也损失惨重,很可能面临市场丢失、经销商解约等局面。
在流通行业大整治中,不少省份发布整治通告中,河北、甘肃、内蒙、浙江、福建、安徽等省药监局,在其药品流通专项检查方案中,饮片是其检查的重点。在生产、流通等上游环节加强监管之外 ,在下游的使用环节,药监部门监管力度也在加强。 在去年6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全国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对医疗机构的饮片进行专项检查,开展针对饮片使用的专项治理,剑指医疗机构的饮片的质量和使用。 在目前各省陆续公布的药品质量报告中,不合格药品里面也经常可见中药饮片和中药材,有些甚至整份名单都是中药饮片。毋庸置疑,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已经成为飞检的重点对象,而药品经营企业在流通环节销售假冒伪劣的中药饮片,也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未来,药监部门对于中药饮片的跟踪检查将成常态。
附:《凉州区药监局2016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医药部分)
案件名称:生产假药中药饮片防风案
违法企业:甘肃河西三洲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7日在全省中药饮片监督抽样中,对该单位生产的中药饮片防风(批号C20151001,生产单位: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抽样,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了检验,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LZ2016Y1318,内容显示:中药饮片防风(批号C20151001,生产单位: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项目:性状、鉴别(显微特征、薄层色谱)均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查封的假药中药饮片防风25.88kg ;2.没收违法所得:691.46元;3.处以违法生产假药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174.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865.86元。
案件名称:生产劣药黄精案
违法企业:甘肃河西三洲(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凉州区药监局接到武威市药监局(武)药稽药案移〔2016〕06号《案件移送书》,内容显示: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28日销售给甘肃省武威肿瘤 医院 的中药饮片黄精(批号:C20150901、规格:酒炙、数量:1kg/袋),被武威市药监局监督抽样,经金昌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中的总灰分(4.4%)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0.00元;2.处以违法生产劣药中药饮片黄精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16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240.00元。
案件名称:销售假药防风案
违法企业:甘肃河西三洲武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医药商店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9月19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办理甘肃河西三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进行了名称变更,由原名称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甘肃河西三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药防风案件中,通过现场调取甘肃河西三州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销售明细》,发现该公司第一药店于2016年2月01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6月27日三次从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5kg,配送价格为40元/kg。2016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调取了上述批次药品的验收入库单,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2月01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6月27日从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次防风5kg,已销售4 kg,于2016年9月8日被甘肃河西三州武威制药有限公司召回1 kg,购进价格40.00元/公斤,违法所得160.00元,货值金额为200.00元,无库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假药防风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60.00元。
案件名称: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无包装无合格证的中药饮片案
违法企业: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武威西大街店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9月19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办理甘肃河西三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进行了名称变更,由原名称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甘肃河西三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药防风案件中,通过现场调取甘肃河西三州制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销售明细》,发现该公司第一药店于2016年2月01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6月27日三次从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5kg,配送价格为40元/kg。2016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调取了上述批次药品的验收入库单,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2月01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6月27日从国药控股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次防风5kg,已销售4 kg,于2016年9月8日被甘肃河西三州武威制药有限公司召回1 kg,购进价格40.00元/公斤,违法所得160.00元,货值金额为200.00元,无库存。你单位销售假药防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扣押的中药饮片9个品种共计4.28kg;2.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500.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00.50元。
案件名称:违法销售劣药炒白芍案
违法企业:甘肃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9月6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凉州区药监局《违法案件转办单》凉药案转字[2016]65号对甘肃健华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跟踪检查,该公司销售给武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中药饮片炒白芍(标示生产企业: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50901),经临夏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LXYP160393)显示: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芍药苷应不少于1.2%,检验结果0.05%”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9.00元;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99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97.00元。
案件名称:销售劣药海藻案
违法企业:金昌市德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武威医药城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3月10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全省评价性抽样中,对该单位销售的中药饮片海藻(标示生产企业: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批号:20151101)进行抽检,后经嘉峪关市食品药品和 医疗器械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PJ2016Y0061)显示:性状项“倒卵形叶顶端多分裂为二片,气囊椭圆形,梨形,有的类球形,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被定性为劣药。经调查你单位于2016年2月23日从甘肃德生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海藻0.45kg,销售单价80.00元/kg,已销售0.05kg,抽样0.45kg,后无库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中药饮片海藻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4.00元。
案件名称:生产假药山豆根
违法企业:武威市神农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8月3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凉州区药监局凉药案转字[2016]56号《违法案件转办单》,对武威市神农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跟踪检查。2016年3月12日当事人销售给古浪县泗水镇来积云诊所批号为(20150101)的山豆根(标示生产 企业 :武威市神农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20150101),经白银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BY20160043)显示:检验项目【性状项】:“栓皮鳞片状剥落”不符合规定,【鉴别项】:“与对照不一致”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假药山豆根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4.00元。
案件名称:生产假药柴胡案
违法企业:武威天利医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7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凉州区药监局凉药案转字[2016]101号《违法案件转办单》,对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进行跟踪检查。武威天利医药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的中药饮片柴胡(批号:20160801),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S20161905)显示:检验项目【性状项】:“呈不规则小段。外表皮黄棕色,具纵皱纹和支根痕。切面近皮部棕褐色呈环形,纤维性不强。质硬。味苦涩,具败油气,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假药中药饮片柴胡38.4kg;2.并处违法生产假药柴胡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人民币9400.00元。
案件名称:经营销售劣药防己案
违法企业:凉州区新特药店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6月27日,凉州区东大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违法案件转办单》(凉食药案转[2016]38号)1份。转办单显示:2016年4月15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82号的“武威市凉州区新特药店”进行了监督抽样,抽样质量存疑的中药饮片防己3袋(批号:150602),检品由武威市 药品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20160321)。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项目:性状;标准规定:应具规定的性状特征;检验结果:混有其他植物根的切片约占15%,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防己400g;2.处以违法经营劣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00元。
案件名称:使用喉舒宁片等劣药案
违法企业:凉州区新康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0月12日,凉州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凉州区东关街复兴路的凉州区新康大药房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内摆放的用于销售的喉舒宁片(标示生产企业:通化振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140415,有效期至2016年9月)2盒,购进价4.20元/盒,使用价5.80元/盒;槟榔四消丸(标示生产企业:甘肃泰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111002,有效期至2016年9月)7袋,购进价0.34元/盒,使用价0.50元/盒等共计4个品种77袋(盒),货值金额共计68.10元,上述药品均已超过药品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定性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该药房未认真履行药品巡检养护制度,按照行为竞合、从重处罚的原则,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给予:“1.没收劣药喉舒宁片、槟榔四消丸等共计4个品种77袋(盒);2.处以违法销售劣药喉舒宁片、槟榔四消丸等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04.3元。
案件名称:销售假药白及案
违法企业:武威市广顺堂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凉州区药监局违法案件转办单相关材料显示:2016年3月17日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全省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中对武威市广顺堂大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白芨(从兰州元昇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生产企业:安徽致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151016)进行抽样,后经金昌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药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C20160136)显示:检验项目:性状、鉴别(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给予:1.没收销售0.7kg假药白芨的违法所得420.00元;2.处以违法销售假药白芨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20.00元。
案件名称:销售劣药柴胡案
违法企业:武威市凉州区桦林堂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18日从甘肃健华 医药 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次中药饮片柴胡1kg(生产企业: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50901),根据2016年10月20日《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案件转办单》(凉药案转字〔2016〕87号)以及附件显示:甘肃健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药饮片柴胡(标示生产企业: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50901)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中药饮片柴胡性状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具规定的形状特征,检验结果:约46%为地上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定性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1.处以销售劣药柴胡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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