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不过户 要买家担税
法官判卖家交纳20%所得税
王先生与杨先生2005年签订房屋交易居间合同之后,约定杨先生将房屋卖与自己,并于当年以现金方式付清了房款。但杨先生一直未予协助过户,现王先生将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办理过户手续。
杨先生辩称,自己签订合同时还未获得房产证,获得房产证后又因“新国五条”规定房屋买卖需要交纳20%的所得税,双方未能达成谁承担该税的约定。
需要交纳所得税的情势已经与房屋交易时发生重大变化,对被告明显不利,因此不同意协助过户。
●法官说法
房山区长阳法庭法官曾慧、何育龙表示,王先生与杨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交易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件在“新国五条”实行日之前已经将案件相关材料送达杨先生,杨先生在知悉案件情况后有足够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杨先生辩称的情势变更意见不成立。
法院判决杨先生承担20%所得税,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